湖南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明确
从2015年电价改革破冰以来,连续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接续发力、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核定湖南省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根据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部署,湖南省发改委出台《关于省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具体落实措施。湖南省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的执行相较于现行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实现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
首先,简化用户分类。将现行分类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户,归并为工商业用户,并下设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其次,明确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明确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行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可选择执行。第三,实现工商业用户“同网同价”;上述安排,有利于工商业用户合理选择电价执行方式、公平享受电网输配电服务和分担电网成本,并为工商业用户公平无歧视参与直购电交易创造良好环境。
二、全面实现了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
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启动后,原目录销售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沿袭至输配电价中。同一类型、不同电压等级用户长期按同一水平执行,不利于用户公平合理承担电网成本,也不利于理顺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形成更加合理的分电压等级价差,理顺了“大电网”与“小电网”的关系,为我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体系、促进电网形态向“大小网”兼容互补发展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三、创新建立了负荷率激励约束机制
2019年,国家对原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取消了合同最大需量不低于报装容量40%的限制。这一举措切实降低了企业、特别是疫情冲击下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担,但易产生“大马拉小车”现象,增大了电网冗余投资、降低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明确需量电价统一按容量电价的1.6倍确定,同时为负荷率较高用户实施打折优惠,规定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对应功率因数约0.9、负荷率约40%)及以上的用户当月需量电价按9折执行,既有效发挥电价信号功能,引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行为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网整体经济性,又保障了电网足额回收需量电价对应准许收入。
四、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第一、第二周期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存的“双轨制”时期,输配电价通过对标电网购销价差确定涨(降)价金额后调整现行输配电价表核定,执行对象主要为市场化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国家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背景下,第三监管周期真正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并由工商业用户全面执行,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为电网加快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续配套建立电网准许收入清算制度、实现政府从“管电价”向“管准许收入”转变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上网环节线损单独计算
长期以来,上网环节线损包含在目录销售电价以及由其沿袭而来的第一、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之中,由电网统一采购、统筹消化。明确上网环节线损率并要求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有利于用户更加及时充分感受购电线损变化,促进电网企业精益管理、增效降损,也有利于后续更加准确开展电网准许收入监管与清算。详情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省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3〕30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详见附件1。
二、我省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三、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已摘帽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已摘帽贫困县名单详见附件3。
六、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调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