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益阳市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规范全体会员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益阳市电力行业协会,简称益阳电力行协。
第三条 本会是益阳市境内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力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经益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为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力相关单位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益阳电力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益阳市民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迎宾路20号;邮编:413000;联系电话:0737-2213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贯国家能源政策,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探索解决问题的渠道,搭建会员与社会、政府、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三)组织调研活动,研究本行业及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电力行业立法、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制定工作,参与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开展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电力建设、设备物资、电力营销、售电、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专业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本行业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五)接受政府、行业和企业委托,组织全市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或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开展全市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七)承担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接受政府、行业委托,组织全市电力行业科技成果、QC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推进管理创新;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管理的经验,举办专题展览、讲座及论坛等,推动现代化科学体系的建立;
(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做好电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行业内竞赛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内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
(十)依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我市电力行业或与电力行业联系紧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受法人委托的独立经营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成员,且入会第一年可暂免会费,如第二年续会再补齐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必须备具以下条件:
(一)益阳市境内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与电力生产、经营、电力工程管理、基建、制造、科技、培训等联系紧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受法人委托的独立经营单位,电力用户代表,均可申请加入。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入会意愿的单位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理事会工作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约规;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的,应对其进行劝交;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予以劝退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各项重大议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各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常设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社团从业工作人员、会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本社团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团财务;
(二)对本社团理事、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社团理事、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和分会。专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和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提供的购买服务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非盈利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具体收取标准不低于:
1.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3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1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会费0.5万元;
4.会员单位每年会费0.3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交费单位独立开展本会业务的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湖南省电力公司及益阳供电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
第四十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立后,及时向所属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申请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其他负责人担任的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可担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能: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引领党员和会员推动本会健康发展。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和监事会中的中共正式党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条 党组织应参与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决策决议并进行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益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益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日本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益阳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